索引号: | {OrganizationCode}-2021-00000109 | 发布机构: | 商丘市民政局 |
生效日期: | 2019-07-1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商民发〔2019〕74号 | 所属主题: | 规范性文件 |
商丘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墓管理的通知
商丘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墓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示范区社会事务局:
为切实做好2019年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确保顺利完成我市全国文明城市测评各项工作任务,根据《全国文明城市(地级以上)测评体系》、《全国文明城市(地级以上)测评体系操作手册(2018年版)》和《商丘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2019年工作实施方案》相关要求,需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墓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整改时间
2019年8月18日前,各县(区)民政局要联合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建设、工商、林业等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现有各类公墓进行摸底排查,集中清理整顿。
二、整改要求
1.对在国家禁止建墓区域内兴建的非法公墓,必须依法取缔,所占的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2.墓区要美观、卫生,环境优雅,墓区四周有绿化带,墓区内道路两旁有林荫树,墓区绿化率50%以上。
3.要合理确定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价格,明码标价。要凭用户出具的火化证明,提供或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使用规范的安葬、安放凭证,建立严格的销售、登记制度,严禁传销和炒买炒卖。
4.大力倡导草坪葬、格位葬、树葬等多元化节地生态葬。
5.农村公益性墓地只能安葬本村死亡的村民,不得对外销售,已销售墓地及格位,要限期整改。
商丘市民政局
2019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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