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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411400005837379D-sqsmzj-00000145 发布机构: 商丘市民政局
生效日期: 2023-04-23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检查目录

商丘市民政局行政权责清单-行政检查目录

来源:商丘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3-04-23 浏览次数: 【字体:

商丘市民政局行政权责清单

行政职权编码

 

行政职权名称

社会团体的年度检查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之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实施对象

社会团体

实施机构

商丘市民政局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申请材料

年度报告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对不予核发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责任:监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后依法开展活动。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5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地点

商丘市行政服务大厅民政窗口

服务电话

2536068

投诉机构

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

3289785

备注

 

 

商丘市民政局行政权责清单

行政职权编码

 

行政职权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三条:“民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给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第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实施对象

民办非企业单位

实施机构

商丘市民政局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申请材料

年度报告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变更证明文件,对不予变更的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后依法开展活动。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5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地点

商丘市行政服务大厅民政窗口

服务电话

2536068

投诉机构

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

3289785

备注

 

 

商丘市民政局行政权责清单

行政职权编码

 

行政职权名称

经营性公墓检查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依据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1999年7月30日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墓的管理,定期进行检查。”
商丘市民政局关于印发《 商丘市经营性公墓年检实施办法》的通知(商民发〔2022〕28号):经营性公墓开业后,应以民政管理部门为主,建立年度检查验收制度。
 

实施对象

全市经营性公墓

实施机构

商丘市民政局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经营性公墓经营许可证  一年

申请材料

(一)土地使用批准手续复印件;(二)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属地民政局的备案材料;(四)《公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五)《商丘市经营性公墓年检申报表》;(六)会计年度报表;(七)开户银行或财政部门出具的公墓维护管理费专用账户资金证明;(八)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商丘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商丘市经营性公墓年检实施办法》的通知(商民发〔2022〕28号);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印发年检结果通知,对年检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经营性公墓的监督检查,确保其依法运作。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地点

商丘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服务电话

3288298

投诉机构

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

328978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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