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411400005837379D-sqsmzj-00000146 | 发布机构: | 商丘市民政局 |
生效日期: | 2023-04-2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确认目录 |
商丘市民政局行政权责清单-行政确认目录
商丘市民政局行政权责清单 | |||
行政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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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名称 | 内地居民同港、澳、台居民在中国内地婚姻登记 |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
实施依据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章第五条 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 | ||
实施对象 | 内地居民,港、澳、台居民 | ||
实施机构 | 商丘市民政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结婚证、离婚证 | ||
申请材料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八条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六)双方自愿结婚;(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
审查责任:检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视人并签名。检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视人。 | |||
决定责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签名或按指纹。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签名或按指纹;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XX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 |||
送达责任: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结婚意愿;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并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 |||
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登记档案。 | |||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 承诺时限 | 现场办理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 服务电话 | 3288298 |
投诉机构 | 纪检监察组 | 投诉电话 | 3289785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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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民政局行政权责清单 | |||
行政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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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名称 |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 | ||
实施对象 | 自然人 | ||
实施机构 | 商丘市民政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收养登记证》,长期 | ||
申请材料 | 身份证(护照),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回乡证,收养登记申请书,收养人基本情况,照片,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
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提出初审意见。 | |||
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收养登记证》,对不予登记的书面告知申情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 |||
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依申请信息公开。 | |||
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 | |||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30日 | 承诺时限 | 7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市行政服务大厅二楼市民政局窗口 | 服务电话 | 2536068 |
投诉机构 | 纪检监察组 | 投诉电话 | 3289785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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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民政局行政权责清单 | |||
行政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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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名称 |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撤销收养登记 |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
实施依据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二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 ||
实施对象 | 自然人 | ||
实施机构 | 商丘市民政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撤销收养登记决定书,长期 | ||
申请材料 | 撤销收养登记申请书,收养登记证件,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的声明材料(证明材料) | ||
办理环节和责任 |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
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提出初审意见。 | |||
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撤销收养登记决定书》,对不予登记的书面告知申情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 |||
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依申请信息公开。 | |||
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 | |||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30天 | 承诺时限 | 1天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市行政服务大厅市民政局窗口 | 服务电话 | 2536068 |
投诉机构 | 纪检监察组 | 投诉电话 | 3289785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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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民政局行政权责清单 | |||
行政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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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名称 | 慈善组织认定 |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43号)第十条:“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 ||
实施对象 | 社会组织法人 | ||
实施机构 | 商丘市民政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慈善组织)有效期5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慈善组织)有效期4年 | ||
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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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受理责任:通过窗口或者河南政务服务网接收慈善组织认定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 ||
审查责任: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认定办法》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 |||
决定责任:在审查完成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告知单》。 | |||
送达责任:市民政局作出决定后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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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民政局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科 | 服务电话 | 3288716 |
投诉机构 | 纪检监察组 | 投诉电话 | 3289785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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