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411400005837379D-sqsmzj-00000148 | 发布机构: | 商丘市民政局 |
生效日期: | 2023-04-2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其他行政权力目录 |
商丘市民政局行政权责清单-其他职权目录
商丘市民政局行政权责清单 | |||
行政职权编码 |
| ||
行政职权名称 | 慈善信托设立备案 |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五条:“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第四十七条 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信托文件要求备案的,受托人应当将信托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 ||
实施对象 | 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
实施机构 | 商丘市民政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慈善信托备案回执 | ||
申请材料 | 慈善信托备案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批准文件、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信托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受理责任:通过窗口或者河南政务服务网接收慈善信托设立备案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 ||
审查责任: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 |||
决定责任:在审查完成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告知单》。 | |||
送达责任:市民政局作出决定后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 |||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
法定时限 | 7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民政局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科 | 服务电话 | 3288716 |
投诉机构 | 纪检监察组 | 投诉电话 | 3289785 |
备注 |
|
商丘市民政局行政权责清单 | |||
行政职权编码 |
| ||
行政职权名称 | 慈善信托重新备案 |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五条:“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第四十七条 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信托文件要求备案的,受托人应当将信托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 ||
实施对象 | 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
实施机构 | 商丘市民政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慈善信托重新备案回执 | ||
申请材料 | 原受托人出具的慈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情况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批准文件、慈善信托备案申请书、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信托文件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受理责任:通过窗口或者河南政务服务网接收慈善信托重新备案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 ||
审查责任: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 |||
决定责任:在审查完成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告知单》。 | |||
送达责任:市民政局作出决定后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 |||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
法定时限 | 7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民政局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科 | 服务电话 | 3288716 |
投诉机构 | 纪检监察组 | 投诉电话 | 3289785 |
备注 |
|
商丘市民政局行政权责清单 | |||
行政职权编码 |
| ||
行政职权名称 | 养老机构备案 |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实施依据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第九条 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 ||
实施对象 | 养老机构 | ||
实施机构 | 商丘市民政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 ||
申请材料 | 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及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承诺书的承诺书等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通过窗口或者商丘政务服务网接收养老机构备案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 ||
2.审查责任: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养老服务科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 |||
3.决定责任:在审查完成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告知单》。 | |||
4.送达责任:省民政厅作出决定后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
法定时限 |
| 承诺时限 | 1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市行政服务大厅二楼市民政局窗口 | 服务电话 | 2536068 |
投诉机构 | 纪检监察组 | 投诉电话 | 3289785 |
备注 |
|
商丘市民政局行政权责清单 | |||
行政职权编码 |
| ||
行政职权名称 | 住宅区及建筑物名称备案 |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实施依据 | 《地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3号)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行政区划名称;(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四)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名称;(五)街路巷名称;(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八)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其他地理实体名称。第十二条行政区划的命名、更名,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的规定批准。 | ||
实施对象 | 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 ||
实施机构 | 商丘市民政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无 | ||
申请材料 | 住宅区及建筑物名称备案登记表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受理责任:行政区划的命名、更名,应当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的规定,提交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报告、征求社会公众等意见报告。其他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综合考虑社会影响、专业性、技术性以及与群众生活的密切程度等因素,组织开展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并提交相关报告。 | ||
审查责任:批准地名命名、更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国内著名自然地理实体或者涉及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走向和海上涉及岛屿、岛礁归属界线以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等居民点的命名、更名,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批准;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其他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批准;(二)行政区划的命名、更名,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的规定批准;(三)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的命名、更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批准;(四)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五)街路巷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的命名、更名,应当根据情况征求所在地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 |||
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对不予备案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送达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地名,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由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地名,自按规定报送备案之日起15日内,由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 |||
| |||
| |||
法定时限 | 15天 | 承诺时限 | 7天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民政局区划地名科 | 服务电话 | 3099079 |
投诉机构 | 纪检监察组 | 投诉电话 | 3289785 |
备注 |
|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