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411400005837379D-sqsmzj-00000143 | 发布机构: | 商丘市民政局 |
生效日期: | 2023-04-2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许可目录 |
商丘市民政局权责清单-行政许可目录
商丘市民政局行政权责清单 | |||
行政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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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名称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成立登记) |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第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 ||
实施对象 | 社会团体发起人 | ||
实施机构 | 商丘市民政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5年 | ||
申请材料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表;验资报告;身份证;场地使用权佐证材料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
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
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对不予核发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
事后监管责任:监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后依法开展活动。 | |||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60日 | 承诺时限 | 1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行政服务大厅民政窗口 | 服务电话 | 2536068 |
投诉机构 | 纪检监察组 | 投诉电话 | 3289785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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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民政局行政权责清单 | |||
行政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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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名称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变更登记) |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
实施对象 | 社会团体 | ||
实施机构 | 商丘市民政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5年 | ||
申请材料 |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身份证;其它材料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
审查责任:材料按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
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变更证明文件,对不予变更的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
事后监管责任:监督社会团体变更后依法开展活动。 | |||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20日 | 承诺时限 | 1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行政服务大厅民政窗口 | 服务电话 | 2536068 |
投诉机构 | 纪检监察组 | 投诉电话 | 3289785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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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民政局行政权责清单 | |||
行政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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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名称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注销登记) |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 ||
实施对象 | 社会团体 | ||
实施机构 | 商丘市民政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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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申请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身份证;印章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
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
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注销证明文件,对不予注销的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
事后监管责任:监督社会团体注销后不再开展活动。 | |||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20日 | 承诺时限 | 1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行政服务大厅民政窗口 | 服务电话 | 2536068 |
投诉机构 | 纪检监察组 | 投诉电话 | 3289785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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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民政局行政权责清单 | |||
行政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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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成立登记) |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第十一条第一款:“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 ||
实施对象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发起人 | ||
实施机构 | 商丘市民政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4年 | ||
申请材料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表;验资报告;身份证;场地使用权佐证材料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
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
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对不予核发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
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后依法开展活动。 | |||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60日 | 承诺时限 | 1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行政服务大厅民政窗口 | 服务电话 | 2536068 |
投诉机构 | 纪检监察组 | 投诉电话 | 3289785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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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民政局行政权责清单 | |||
行政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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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变更登记) |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五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8〕18号)第七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为: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 | ||
实施对象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
实施机构 | 商丘市民政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4年 | ||
申请材料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身份证;其它材料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
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
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变更证明文件,对不予变更的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
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后依法开展活动。 | |||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20日 | 承诺时限 | 1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行政服务大厅民政窗口 | 服务电话 | 2536068 |
投诉机构 | 纪检监察组 | 投诉电话 | 3289785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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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民政局行政权责清单 | |||
行政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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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注销登记) |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
实施对象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
实施机构 | 商丘市民政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 ||
申请材料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身份证;印章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
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
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注销证明文件,对不予注销的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
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后不再开展活动。 | |||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20日 | 承诺时限 | 1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行政服务大厅民政窗口 | 服务电话 | 2536068 |
投诉机构 | 纪检监察组 | 投诉电话 | 3289785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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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民政局行政权责清单 | |||
行政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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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名称 |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八条第二款:“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
实施对象 | 社会团体 | ||
实施机构 | 商丘市民政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5年 | ||
申请材料 | 章程核准表;身份证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
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
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章程核准证明文件,对不准予核准的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 |||
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
事后监管责任:监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后依法开展活动。 | |||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20日 | 承诺时限 | 1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行政服务大厅民政窗口 | 服务电话 | 2536068 |
投诉机构 | 纪检监察组 | 投诉电话 | 3289785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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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民政局行政权责清单 | |||
行政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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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五条第二款:“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
实施对象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
实施机构 | 商丘市民政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4年 | ||
申请材料 | 章程核准表;身份证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
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
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变更证明文件,对不予变更的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
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后依法开展活动。 | |||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20日 | 承诺时限 | 1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行政服务大厅民政窗口 | 服务电话 | 2536068 |
投诉机构 | 纪检监察组 | 投诉电话 | 3289785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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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民政局行政权责清单 | |||
行政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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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名称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许可 |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 ||
实施对象 | 社会组织法人 | ||
实施机构 | 商丘市民政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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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 ||
申请材料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财务审计报告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
审查责任: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 |||
决定责任:在审查完成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告知单》。 | |||
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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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民政局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科 | 服务电话 | 3288716 |
投诉机构 | 纪检监察组 | 投诉电话 | 3289785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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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民政局行政权责清单 | |||
行政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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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名称 | 地名命名、更名、登记审批 |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地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3号)第五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反映当地地理、历史和文化特征,尊重当地群众意愿,方便生产生活。第十一条行政区划的命名、更名,应当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的规定,提交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报告、征求社会公众等意见报告。其他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综合考虑社会影响、专业性、技术性以及与群众生活的密切程度等因素,组织开展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并提交相关报告。第十二条行政区划的命名、更名,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的规定批准。 | ||
实施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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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商丘市民政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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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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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受理责任:一次告知应补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
审查责任:根据《地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3号)对申报提交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报告、征求社会公众等意见报告。其他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综合考虑社会影响、专业性、技术性以及与群众生活的密切程度等因素,组织开展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并提交相关报告等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 |||
决定责任:地名命名、更名后,由批准机关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报送审批。 | |||
送达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地名,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由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地名,自按规定报送备案之日起15日内,由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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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 承诺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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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睢阳南路388号军休所四楼区划地名科 | 服务电话 | 3099079 |
投诉机构 | 纪检监察组 | 投诉电话 | 3289785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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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民政局行政权责清单 | |||
行政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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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名称 | 建设殡仪服务站及骨灰堂审批 |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八条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 | ||
实施对象 | 申报单位 | ||
实施机构 | 商丘市民政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殡仪服务经营许可证 一年 | ||
申请材料 | 1.申请书;2.可行性研究报告;3.规划设计方案;4.土地使用手续;5.相关管理制度;6.工商营业执照/村委会(居委会)、乡级人民政府申请报告;7.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意见。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告知应补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
审查责任: 在受理申报材料后,有社会事务科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 |||
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对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殡仪服务站及骨灰堂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内容与审判内容一致。 | |||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20日 | 承诺时限 | 20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 服务电话 | 3288298 |
投诉机构 | 纪检监察组 | 投诉电话 | 3289785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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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民政局行政权责清单 | |||
行政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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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名称 | 经营性公墓许可 |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改革经营性公墓审批监管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21〕158号) 2021年7月1日起,将经营性公墓审批权由省级民政部门下放至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由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将审批结果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 | ||
实施对象 | 申报单位 | ||
实施机构 | 商丘市民政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经营性公墓经营许可证,一年 | ||
申请材料 | 1兴建经营性公墓申报表;2. 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意见;3.县(市、区)政府意见;4.县(市、区)发改委批复;5.县(市、区)规划局意见;6.土地使用权证;7.可行性报告。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告知应补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
审查责任:《河南省民政厅关于改革经营性公墓审批监管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21〕158号) 2021年7月1日起,将经营性公墓审批权由省级民政部门下放至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由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将审批结果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 | |||
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对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经营性公墓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内容与审判内容一致。 | |||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20日 | 承诺时限 | 20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 服务电话 | 3288298 |
投诉机构 | 纪检监察组 | 投诉电话 | 3289785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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