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114000058-sqsmzj-00000238 | 发布机构: | 商丘市民政局 |
| 成文日期: | 2025-08-01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商民文〔2025〕12号 | 所属主题: |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
市民政局对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37号建议的答复
鲁国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完善城市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加强规划引领。我市严格按照《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要求,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纳入《商丘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总体布局和详细规划,结合“15分钟生活圈”,合理布局养老服务设施,在国土空间规划中,谋划好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充分考虑好养老服务设施的配套面积,在建筑方案审查、规划核实验收方面严格落实新建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将民政部门纳入规委会,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审核。
二、推动设施建设移交。按照《河南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移交管理办法》,推动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新建住宅项目的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应符合日照标准、无障碍环境、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要求。既有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不能满足需求的,鼓励采取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养老服务设施。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无偿、低偿依法利用闲置的物业用房、社区服务用房等资源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满足老年人就近养老需求。落实省住建厅、发改委、民政厅、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城市居住区配建补齐养老服务设施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成立工作专班,逐步推动城市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补齐、移交。
三、加强设施运营管理。市民政局印发了《关于加快社区(街道)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的通知》,县级民政部门应优先通过公开竞争、委托运营等方式,无偿或低偿委托专业养老服务机构或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组织,连锁化、品牌化、规模化运营产权归政府的社区(街道)养老服务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拓展运营范围,开展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支持物业企业、家政服务企业开展物业、家政和养老相结合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对于不具备社会化运营条件的社区(街道)养老服务设施,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志愿服务、社区托管等形式,保障社区(街道)养老服务设施正常运营。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牵头建立完善社区(街道)养老服务设施考核评价机制,制定运营标准或考核实施细则,每年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公开评价结果。结考核等次较好、运营正常、群众评价好、老年人满意度高的社区(街道)养老服务设施予以奖补倾斜;对运营管理不善、群众满意率低的,提出整改意见,整改达标后方可继续运营,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终止其管理运营资格。
2025年7月17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商丘市民政局 0370-3288717
联系人:李岩
